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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鸡蛋 发表于 2011-4-23 14:28:47

法官谈药家鑫一审获死刑: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严惩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 (记者 史竞男、崔清新) 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

      记者: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请问,对此问题如何认定?
  
      法官: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记者: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这种辩护理由成立吗?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记者:被害方认为,药家鑫在警方最初询问时否认杀人事实,药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一审是如何评判这一行为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记者:刑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法官: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记者:药家鑫一案是否超审限?

  法官: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9号《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上述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两个月,且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曾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本案并未超过法定审限。

sdan 发表于 2011-4-23 19:50:38

当今社会的悲哀,教育的悲哀!

小吉普 发表于 2011-4-23 23:40:53

罪有应得!必须严惩

小屁孩创业 发表于 2011-4-24 07:09:26

舆论给他判了死刑?

胡撕亂響 发表于 2011-4-24 14:28:28

本帖最后由 胡撕亂響 于 2011-4-24 14:30 编辑

来源:http://www.inxian.com/20110423/24902

本周焦点之[药家鑫案:没有赢家]
虽然很不想再写药家鑫,但药家鑫是本周必然绕不过去的一个话题。从22日早上一审判决(851期之1)出来之后,网络上呈现出一片的叫好之声,人们纷纷弹冠相庆,那么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到底谁得到了胜利。

药家,自不必说。

王家,表面看上去王家获得了胜利,可是即使是立即执行死刑,张妙也是回不来的。
连张妙的丈夫王辉都称自己坚持死刑并不完全是想以命换命。22日那天判决出来后,王辉在法院前向人们鞠躬感谢帮助,我相信他是真心的,我也相信很快他就会发现人心是最不可理喻的。比如因为民事赔偿只有4.5万,王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赔偿太低,以后会考虑上诉增加赔偿,当他的这个意思被做成标题(媒体惯用手法)之后,人们又开始觉得他贪心不足:怎么能要了人的命又要人家的钱呢?

媒体,本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尤其是在此案的后期,特别善于打着司法公正的旗号行干预司法独立之事。比如据王家的代理人张显披露,一审开庭前的2月23日,包括张妙父亲、老公在内的5人,由《华商报》某记者“牵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药家鑫律师路刚见面,并接受了路刚的酒饭。我个人认为路刚此举无可厚非,但《华商报》这位记者的行径是不是违反了职业规范呢?药家鑫案倘若不是媒体们的煽风点火,也不至于影响大到这个地步。可是他们依然不是赢家,没有一家能做出《不孝儿英伸》这样厚重的报道,人们看到的是国家不幸新闻幸、个人不幸媒体幸。

民众,从头到尾主流意见一言以蔽之“国人皆曰可杀”。于是有些人洋洋得意于自己的围观改变了司法,对于这些人,“古蘭森淇澳”说因为他们“没有参与社会变革的智慧和勇气,却有寻求发声和寻求自我价值的欲望。在国家层面上的失败和无能,只好找到药案作为满足自我欺骗的理由…自以为改变过中国,改变过命运。”另一些人则大声欢呼于药家鑫的死刑判决,我不知道这有什么可欢呼的,即使药家鑫是个恶魔,那也是一条人命。为杀戮狂欢,与药家鑫的漠视人命有什么区别?

司法,假设这判决是依法裁决,那么依法裁决成为中国司法的胜利,这才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所以这件案子,没有赢家。


圆圈很美 发表于 2011-4-24 17:16:33

要加薪的,就是这下场!;P

老顽童 发表于 2011-4-24 18:22:00

公众关心这案子,更多的是从自身安全方面的考虑以及对司法公正的期盼。

不吃鸡蛋 发表于 2011-4-24 18:57:52

回复 圆圈很美 的帖子

就是 以后千万别让老板给你加薪呵呵

应该被加薪才是好事

郁闷的狮子 发表于 2011-4-26 12:46:15

人们为什么关心这个案子,原因很简单,其父的背景?在大陆,只要有背景,一切都好说,就像李堂堂跟庞家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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