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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国平, ]. A7 d; i5 j! [8 ?1 x% p$ F;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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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浔2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其实还是轮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犯罪还有临时一说?对此网民一片哗然。有网友质疑法院此举有为罪犯开脱之嫌,还有网友说,“临时性强奸”将是继“躲猫猫”“俯卧撑”等之后,又一个网络流行语。4 D5 {; [8 [6 Q# X; r& K' b* @ P& j*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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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骇人听闻的“临时性强奸”案件:作案人2个协助警是“临时性警察”;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是“临时性犯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不是“临时性同意”也不得而知,反正经过同样是不是“临时性法官”的判断,法律条文就成为了某些法官手中可以被任意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临时性法律”了,似乎整个案件的经办也就成为了一个法律被法官活生生“临时性强奸”的过程。此外“临时性强奸”也将成为“临时性名词”,因为转眼间如果其他普通群众身份嫌疑人发生类似犯罪就不会是“临时性”的,而是名副其实的强奸案并且还是轮奸案了,这一点毋庸置疑。) ]. l9 o$ A4 I8 H2 H: K5 O" f
! K8 W. v+ S& J) C! C' U! s3 ^- P2 y 其次虽然我等才疏学浅,不懂“临时性强奸”和 一般强奸案有什么区别,但却分明知道他们2人实现犯罪时无论主观故意还是作案事实都很统一,足以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将其依法法办,于是法院判决书上明确以“临时性强奸”为其开脱罪责,减轻量刑,恐怕难以服众。--这岂不是强加于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上的“莫须有”的减刑理由吗?而为何这些法官敢如此选择性地执法?估计背后必有利益的关系和不可告人之腐败目的牵涉其中。) K [( q3 D6 Z( S" M
& R4 u5 K6 x2 O2 p8 ^ 是的,近年来在网民的积极参与下,尽管不少离奇的“躲猫猫”“俯卧撑”等司法腐败案件得到大家广泛的重视,从而使其真相大白于天下,最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查处,可一些荒唐的案件以及判决还是不绝如缕,看来,单单依靠网络反腐和舆论监督司法审判是不现实的,还得政府从制度上严格把关、约束执法者自己的办案程序以及内容,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事实上,该案协警作为执法者的得力助手知法犯法,本该罪加一等,法官却以“临时性强奸”的荒唐理由为其千方百计法外开恩,背后有否猫腻?并且有关部门对其2个协警人员考核管理不严是否也该负起责来,这些都是值得上级有关方面好好考虑以及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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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话人人人会说,但其必须以执法者的规范化执法为前提,否则既然什么都可以被“临时性”理解或曲解,捉摸不定的东西总会让失去制衡的权力越用越顺手,越用越罪恶,个别执法者完全可以根据个人好恶以及利益需要,歪曲法意,践踏公平、正义以及民意,包括神圣的法律等一切东东在内无不能够被肆意玩弄于鼓掌之上。甚至当“临时性强奸”之类杜撰的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临时性名词”满天飞时,可以预见法律想不被一些法官“临时强奸”了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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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2 E1 X: z: B4 e “‘临时性强奸’,别让法律也被‘临时’强奸了!”这句劝诫话对于那些喜欢创造“临时性名词”的法官来说也许不是多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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