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陇县农民 于 2011-3-3 23:12 编辑 % I* T3 ?/ z& ]6 X' S
2 t6 z& ]3 U8 D- b& f5 _' [5 v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主要人为因素 ; l5 `/ B/ k6 n# A+ ?
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全县人民都在关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着急忧心。本人作为一个农民,现在也谈谈我的看法。个人认为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的主要人为因素是村官,也就是村委会的问题。 按照现有的法律依据来看,村委会是按村民组织法行使权力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与本村人均收入挂钩或略高,由全体村民充分讨论决定,报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要做到既不增加群众负担,又能使所筹集的经费落到实处。 1998年,当这个法律公布时,几呼全世界的目光都投向了中国,都认为这是中国基层政治向民主化迈进了一大步。事实上,这部法律赋予农民很大的自治权力。按照这部法律,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二、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五、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从以上职责可以看出,村委会是农民的服务机构,应当引导农民发展经济,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村委会成员代表村民行使公权力,应当接受农民的监督,农民除对村委会有权进行监督外,还有权进行批评。 这部法律中,对于村委会的其他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和规定。应该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是实际情况呢? 单就我县的情况来看,有些村子搞的相当不错,如天成镇的马曲村,东南镇的东兴村,这些村子的村委会在带领农民发展经济,改善人居环境方面作的相当不错,令其他乡镇的农民眼红,在眼红之余,不由考虑,为什么自己所在的村子几十年无变化,一塌糊涂? 有些村子的村官,带领农民发展经济没有能力,但是刁难群众有术。根本没有服务意识。一提到群众工作,就摆困难,却不从自身找原因。 有些村官,利用群众法律意识淡漠的缺点,以山大王自居,而有些乡镇,把村委会视为自己权力的延伸。为这些村官欺上瞒下提供空间。为什么说欺上瞒下,因为乡镇的好多基层工作要依靠村委会完成,而村官们却以自己不是公务人员为由,提条件或是不配合。对于群众,这些村官们往往故意制造困难,刁难群众。 按法律上讲,法律已经赋予农民相当大的权力对村官进行约束,但是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农民,往往寄希望于“包青天”,希望上级部门出面干预。 据我所知,我县已经至少发生两起村民群访事件,矛头直指村官,社会影响很坏。 以前认为,农民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很多,忽视了村官的作用,了解了我县几个名星村后,才发现,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村官。农民要求发展经济的愿望非常强烈,就如干柴,只要有一个真正为村民办事的村委委班子,这火一点就着。 只是不知道这种局面,什么时候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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